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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509 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蒞追字第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訴字第2924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5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有關於販賣偽藥之時間地點、對象、價格與數量,補充如附表二所示,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及追加起訴暨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二)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22次販賣偽藥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本院審酌被告擅自販賣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偽藥予他人使用,因其成分、療效不明,致有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之嚴重風險,有害於國民健康,被告為貪圖一己之私利,而販賣成分不明之減肥藥品予附表二所示之人,販賣次數多達22 次 ,犯罪所生危害不輕,行為實無可取,惟念及被告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素行尚稱良好,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手段和平、犯罪所生危害非小、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販賣偽藥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 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起施行,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販賣偽造罪,係在96 年4月24日減刑基準日之前,且所犯之罪,核與該條例第2條 第1項之規定相符,且未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上開宣告刑期二分之一。
因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非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偽藥之各罪,犯罪態樣相同,雖販賣之對象,並非同一,但侵害之法益,均為確保行政主管機關對於藥事妥當管理之公共利益,則屬同一,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以免失之過苛。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件22次竊盜罪,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
另斟酌被告因貪圖不法利益,致為本件犯行,為免被告存有僥倖心理,以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之意旨,方不失緩刑之美意,且為免過份造成被告之經濟負擔,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並命被告向國庫支付20萬元,以示警惕。
三、末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93年度臺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扣案之藥丸22包,乃未經核准製造之偽藥,已如前述,且扣案物品尚未經行政機關沒收銷燬,仍在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總管9461號扣押物品清單1 紙在卷可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8509 號偵查卷第78頁),因扣案之藥丸22包、空罐3 個、手機1 支,均為被告所有,其中藥丸22包與手機1 支,均係供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販賣偽藥所用,而空罐3 個,則係被告預備供販賣偽藥所用,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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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罪名 │ 主刑與從刑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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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扣│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個、手機壹支,均沒│二編號1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收。 │ │
├──┼──────┼─────────────────────┼────────┤
│ 2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2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
│ 3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2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
│ 4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2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
│ 5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3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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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3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
│ 7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4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
│ 8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5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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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6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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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7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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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8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
│12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8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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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9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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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9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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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9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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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9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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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9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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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10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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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11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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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12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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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13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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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藥事法第八十│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之藥丸貳拾貳包、空罐叁│犯罪事實詳如附表│
│ │三條第一項之│個、手機壹支,均沒收。 │二編號14所示。 │
│ │販賣偽藥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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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甲○○販賣禁藥之時間、地點、對象、價格與數量┌──┬─────┬───────┬────┬──────────┬─────┐
│編號│ 時 間│ 地點 │ 對 象 │ 販賣價格與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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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年3月某 │不詳地點 │陳炎山 │以36,000元之價格,出│1次 │
│ │日 │ │ │售交付予陳炎山30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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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6年5 月至│高雄市○○路或│王雅蓮 │先後以每瓶2,000 元之│先後共計3 │
│ │97年3 月間│高雄市○○路技│ │價格,出售予王雅蓮總│次 │
│ │某日 │擊館前 │ │共3 次,合計共出售交│ │
│ │ │ │ │付15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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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年中旬至│高雄縣鳳山市中│周素貞 │先後以每瓶2,000元之 │先後共計2 │
│ │97年初間某│山路87巷31之2 │ │價格,出售予周素貞總│次 │
│ │日 │號3樓 │ │共2次,合計共出售交 │ │
│ │ │ │ │付2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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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6年8月某 │不詳地點 │陳炎山 │以36,000元之價格,出│1次 │
│ │日 │ │ │售交付予陳炎山30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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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年11月中│高雄市○○路與│楊貴良 │以2,000元之價格,出 │1次 │
│ │旬某日 │輔仁路口7-11便│ │售交付予楊貴良1瓶 │ │
│ │ │利商店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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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年11月下│高雄市○○路與│王春蘭 │以4,000元之價格,出 │1次 │
│ │旬某日 │輔仁路口7-11便│ │售交付予王春蘭2瓶 │ │
│ │ │利商店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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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年12月12│高雄縣南榮路「│蔡亞雯 │以1,800 元之價格,出│1次 │
│ │日 │嘉慧卡拉OK」店│ │售交付予蔡亞雯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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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年底至97│高雄市苓雅區文│林嘉靖 │先後以每瓶2,000元之 │先後共計2 │
│ │年初間某日│橫二路27號 │ │價格,出售交付予林嘉│次 │
│ │ │ │ │靖2次,合計共出售交 │ │
│ │ │ │ │付3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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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年底至97│高雄市○○路與│高秀玉 │先後以每瓶2,000元之 │先後共計5 │
│ │年初間某日│輔仁路口前 │ │價格,出售予高秀玉總│次 │
│ │ │ │ │共5次,合計共出售交 │ │
│ │ │ │ │付6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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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7年1月17 │陳女住家附近菜│陳淑端 │以18,000元之價格,出│1次 │
│ │日11時許 │市場 │ │售交付予陳淑端10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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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7年1 月21│高雄市○○路口│龔寶元 │以2,000 元之價格,出│1次 │
│ │日 │ │ │售交付予龔寶元1 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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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7年2月27 │高雄市○○路與│黃秀麗 │以4,400元之價格,出 │1次 │
│ │日 │凱旋路口 │ │售交付予黃秀麗2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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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7年3月某 │不詳地點 │陳炎山 │以36,000元之價格,出│1次 │
│ │日 │ │ │售交付予陳炎山30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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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7年3 月或│郵寄交付 │吳貴春 │以65,000元之價格,出│1次 │
│ │同年4 月間│ │ │售交付予吳貴春50瓶 │ │
│ │某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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