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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236、24107 、24108 、24109 、25143 、27059 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560 、31060 、31201、31853 、32321 、33624 、34033 號、99年度偵字第508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611 號),因被告認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322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等物予陌生人士,可能幫助詐欺犯罪者將被害人因受詐欺而匯入該帳戶之金錢以現金提領,致被害人或警方僅能查知帳戶名義人,而無從追查該詐欺犯罪者及金錢實際流向,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4年6 月21日,在不詳處所,將其所有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湖內郵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嗣該成年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上開提款卡等物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行為,詐騙辛○○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丙○○上開帳戶內,嗣經辛○○等人發覺遭人詐騙,始報警循線查獲。
二、訊據被告丙○○就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辛○○等19人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於中華郵政公司申辦之開戶申請書1 紙、歷史交易清單5 紙及被害人提供如附表證據清單欄所示匯款紀錄、網頁列印資料等件附卷可稽。
綜上所述,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證據可佐,核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查本件被告丙○○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使他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故被告提供其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
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又被告係幫助犯,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致19名被害人受騙,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審酌被告隨意將己身之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行騙財物,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危害社會交易秩序甚鉅,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情,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560 、31060 、31201 、31853 、32321 、33624 、34033 號、99年度偵字第508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611 號),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有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及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啟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介欽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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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遭詐騙匯│遭詐騙方法 │遭詐騙金額│證據清單 │
│ │ │款時間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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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辛○○│98年5月8│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日15時01│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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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壬○○│98年5月9│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2300元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日15時56│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明細表1紙 │
│ │ │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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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申○○│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280元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10日19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明細表1紙 │
│ │ │48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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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辰○○│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71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0日19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郵局帳戶交易資料1 │
│ │ │56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紙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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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740元 │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
│ │ │10日21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26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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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午○○│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870元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10日23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 │
│ │ │21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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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癸○○│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85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日凌晨│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7郵局帳戶存摺存款 │
│ │ │1時52分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交易明細表1紙 │
│ │ │許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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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己○○│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3650元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11日9時 │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明細表1紙 │
│ │ │54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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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丁○○│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200元 │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 │ │11日12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交易明細表1紙 │
│ │ │2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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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寅○○│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870元 │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 │ │11日13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交易明細表1紙 │
│ │ │26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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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卯○○│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327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日15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郵局帳戶存摺存款交│
│ │ │19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易明細表、郵政自動│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1紙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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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子○○│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270元 │華南銀行網路ATM交 │
│ │ │11日19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易明細查詢擷取畫面│
│ │ │03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1紙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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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丑○○│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2050元 │跨行交易歷史紀錄查│
│ │ │11日19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詢擷取畫面1 紙 │
│ │ │32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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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酉○○│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5420元 │帳號000000000000臺│
│ │ │12日11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灣土地銀行存摺、臺│
│ │ │33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灣土地銀行網路ATM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轉帳通知各1紙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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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庚○○│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6110元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
│ │ │12日11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紙 │
│ │ │39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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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乙○○│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1980元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 │
│ │ │12日12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紙 │
│ │ │42分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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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戊○○│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2590元 │台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12日13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明細表、臺灣銀行活│
│ │ │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期儲存存款存摺明細│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各1紙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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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巳○○│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480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2日17時│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彰化銀行存摺交易明│
│ │ │許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細表1紙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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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未○○│98年5月 │詐騙集團成員在拍賣網站│46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2日 │上刊登販賣商品之假訊息│ │郵局存摺存款交易明│
│ │ │ │,致左列被害人見該訊息│ │細表1紙 │
│ │ │ │後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 │ │
│ │ │ │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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