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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9年度執聲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共伍本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惟按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甚明;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而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435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共5 本,為被告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附卷可憑,是上開物品應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附表:
┌──┬───────┬─────┐
│編號│ 書 名 │數量(本)│
├──┼───────┼─────┤
│ 1 │胸懷大志① │1 │
├──┼───────┼─────┤
│ 2 │胸懷大志② │1 │
├──┼───────┼─────┤
│ 3 │查稅女王① │1 │
├──┼───────┼─────┤
│ 4 │放電的巫女① │1 │
├──┼───────┼─────┤
│ 5 │夜妻①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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