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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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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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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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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伍拾玖日 │ 拘役貳拾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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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8年7月19日 │ 98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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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偵字第21531號 │ 98年度偵字第268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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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4567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553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10.6 │ 9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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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高雄地方法院 │
│定├────┼───────────┼───────────┤
│之│ 案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4567號 │ 98年度審簡字第5531號 │
│判├────┼───────────┼───────────┤
│決│確定日期│ 98.11.05 │ 9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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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8年度執字第16800號 │ 98年度執字第170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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