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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1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 、2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犯詐欺等2 罪(附表編號3 、4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769號、第38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6 、7 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1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復因犯搶奪等3 罪(附表編號8 至10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再因犯竊盜等2 罪(附表編號5 、11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156號、98年度審訴字第43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 月、7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6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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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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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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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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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09.04 │97.09.04 │97.10.25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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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188號 │偵字第9188號 │字第11899 號、偵│
│ │ │ │緝字第12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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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98年度審訴字第21│98年度審簡字第37│
│最 後│ │號 │號 │69號、第3821號 │
│事實審├──┼────────┼────────┼────────┤
│ │判決│98.06.19 │98.06.19 │98.07.0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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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1│98年度審訴字第21│98年度審簡字第37│
│確 定│ │號 │號 │69號、第3821號 │
│判 決├──┼────────┼────────┼────────┤
│ │判決│98.07.13 │98.07.13 │98.07.27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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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8900號 │字第8900號 │字第122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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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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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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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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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02.18 │98.05.14 │98.02.18至98.02.│
│日 期│ │ │19間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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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毒│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899 號、偵│字第15867 號 │偵字第3302號 │
│ │緝字第1214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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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37│98年度審簡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28│
│最 後│ │69號、第3821號 │56號 │10號 │
│事實審├──┼────────┼────────┼────────┤
│ │判決│98.07.07 │98.07.24 │98.08.2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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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37│98年度審簡字第41│98年度審訴字第28│
│確 定│ │69號、第3821號 │56號 │10號 │
│判 決├──┼────────┼────────┼────────┤
│ │判決│98.07.27 │98.08.24 │98.09.07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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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2266 號 │字第13633 號 │字第142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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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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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 │搶奪 │
│ │(施用一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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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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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02.21 │98.05.01 │98.05.03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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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毒│臺南地檢98年度偵│臺南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02號 │字第9045號 │字第9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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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98年度訴字第1101│98年度訴字第1101│
│最 後│ │10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8.08.20 │98.09.16 │98.09.16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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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 ├──┼────────┼────────┼────────┤
│ │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98年度訴字第1101│98年度訴字第1101│
│確 定│ │10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8.09.07 │98.10.19 │98.10.19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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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4286 號 │助字第2351號 │助字第2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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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
├──────┼────────┼────────┼────────┤
│罪 名│搶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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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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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05.08 │98.05.16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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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南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8年度毒│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045號 │偵字第575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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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01│98年度審訴字第43│ │
│最 後│ │號 │32號 │ │
│事實審├──┼────────┼────────┼────────┤
│ │判決│98.09.16 │98.11.26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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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8年度訴字第1101│98年度審訴字第43│ │
│確 定│ │號 │32號 │ │
│判 決├──┼────────┼────────┼────────┤
│ │判決│98.10.19 │98.12.14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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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 │
│ │助字第2351號 │字第42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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