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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庚○○
己○○
丁○○
丙○○
乙○○
甲○○
辛○○
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取財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高雄捷運學生卡貳張及高雄捷運普卡柒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均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詐欺取財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8年度偵字第2228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
又如主文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堪認係被告所有之物,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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