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75,201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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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268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商品,此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臺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識證明、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證明書、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在卷可參,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迪士尼(米奇)上衣        │21件  │
 ├──┼───────────────┼───┤
 │2   │仿冒凱蒂貓上衣                │40件  │
 ├──┼───────────────┼───┤
 │3   │仿冒凱蒂貓褲子                │32件  │
 ├──┼───────────────┼───┤
 │4   │仿冒珍珠美人魚上衣            │3件   │
 ├──┼───────────────┼───┤
 │5   │仿冒皮卡丘上衣                │1件   │
 ├──┼───────────────┼───┤
 │6   │仿冒哈姆太郎背心              │4件   │
 ├──┼───────────────┼───┤
 │7   │仿冒哈姆太郎上衣              │4件   │
 ├──┼───────────────┼───┤
 │8   │仿冒哈姆太郎褲子              │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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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史努比上衣                │2件   │
 ├──┼───────────────┼───┤
 │10  │仿冒兩隻豬上衣                │6件   │
 ├──┼───────────────┼───┤
 │11  │仿冒兩隻豬褲子                │4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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