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聲,879,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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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43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淨重0.031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021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9 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1056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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