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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5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即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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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審聲字第993號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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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判決│法院、│判決│
│ │ │ │ │號 │日期│案號 │確定│
│ │ │ │ │ │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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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98年8 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9年│
│ │害防制│刑9 月│19日上午│度審訴字│12月│ │1 月│
│ │條例 │ │某時 │第4724號│31日│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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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98年7 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9年│
│ │害防制│刑9 月│7 日晚上│度審訴字│12月│ │1 月│
│ │條例 │ │8 時許 │第4040號│30日│ │18日│
│ │ │ │ │、第4525│ │ │ │
│ │ │ │ │號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98年8 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9年│
│ │害防制│刑9 月│16日某時│度審訴字│12月│ │1 月│
│ │條例 │ │許 │第4040號│30日│ │18日│
│ │ │ │ │、第4525│ │ │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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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98年8 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9年│
│ │害防制│刑9 月│26日上午│度審訴字│12月│ │1 月│
│ │條例 │ │8 時許 │第4040號│30日│ │18日│
│ │ │ │ │、第4525│ │ │ │
│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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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有期徒│98年6 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8年│
│ │害防制│刑8 月│20日凌晨│度訴字第│10月│ │11月│
│ │條例 │ │1 時許 │1243號 │9 日│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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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 │有期徒│98年6 月│本院98年│98年│均同左│98年│
│ │ │刑3 月│19日上午│度訴字第│10月│ │11月│
│ │ │ │9 時35分│1243號 │9 日│ │10日│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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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罪: │
│ 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040號、第452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 徒刑2 年。 │
│二、編號5 至編號6 所示之罪: │
│ 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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