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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4 月1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見98年度偵字第12358 號卷第61頁),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
三、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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