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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125號、第412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在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上偽造「甲○○」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又連續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在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上偽造「甲○○」署名共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甲○○之胞姐,明知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與現金卡為甲○○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除於民國94年12月16日,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持有甲○○所交付之身分證影本,冒用甲○○之名義,向荷商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而在荷蘭銀行提供之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上,填載甲○○之年籍資料,以申請信用卡與信用貸款後,在該信用卡申請表格上申請人簽名欄偽造「甲○○」署名共2 枚,偽造成甲○○同時向荷商荷蘭銀行申辦信用卡與信用貸款之申請書,而持以向荷商荷蘭銀行提出行使,以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嗣經荷商荷蘭銀行核准發卡,並核撥信用貸款,以此方式詐得荷商荷蘭銀行核發之信用卡1 張及新臺幣(下同)20萬元款項外,並利用甲○○為處理信用卡債務,而委託其與其母親保管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與現金卡的機會,連續於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所示之信用卡,至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特約商店內,以及在附表七所示之電信公司、保險公司,冒用甲○○之英文名義刷卡消費與刷卡繳納電信費、保險費,而均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偽造代表「甲○○」之英文署名「HUNG YA PIN 」署名各1 枚(詳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偽造用以表示收受貨物以及用以表示繳納電信、保險費用意思之私文書後,將上開偽造之簽帳單,行使交付於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特約商店之人員以及附表七所示之電信公司與保險公司人員,使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均誤認係甲○○本人消費,致均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所出售之物品,聯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法商佳信銀行(已由聯邦商業銀行於95年4 月受讓法商佳信銀行之信用卡債權)並因而誤認係信用卡持卡人甲○○所消費,而墊付消費金額,乙○○因而先後詐得如附表二、三、四、五、六所示價值共計151,586 元之財物(計算式=7,273 元+23,251元+50,533元+19,989元+50,540元),且使和信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人員均陷於錯誤,誤信乙○○係該信用卡之使用者,而允以該信用卡刷卡繳付電信費與保險費款項,而使乙○○取得免於支付價值如附表七所示共計107,981 元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詳如附表七所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各該特約商店、銀行、甲○○本人,以及荷商荷蘭銀行公司對於信用卡、信用貸款核發、管理之正確性。
乙○○承前揭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7 至編號9 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置入自動櫃員機內操作,輸入聯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萬通商業銀行所提供之密碼,偽以各該信用卡與現金卡之合法使用人身分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如附表八所示之金額,因而詐得共計600,000 元款項。
二、案經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甲○○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表、歷史繳款明細表、異動紀錄查詢、被告出具之切結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簽帳單、帳單、聯邦商業銀行97年2 月18日函檢附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聯邦商業銀行97年5 月13日函檢附甲○○申辦法商佳信銀行之信用卡刷卡消費紀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年5 月3 日刑事陳報狀檢附甲○○信用卡消費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信用卡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總彙、永豐商業銀行97年2 月21日函檢附交易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2 月1 日刑事陳報狀檢附甲○○向萬通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與交易明細、甲○○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之現金卡申請書與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2 月19日函檢附甲○○信用卡之交易明細、歷史帳單彙總查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年2 月1 日函檢附消費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7年2 月1 日函檢附信用卡消費明細、荷商荷蘭銀行97年2 月4 日函檢附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2 月9 日刑事陳報狀檢附簽帳單影本1 紙、分期還款切結書、消費明細、永豐商業銀行99年2 月22日刑事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年2 月23日刑事陳報狀檢附簽帳單影像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3 月3 日刑事陳報狀檢附甲○○還款資料等資料附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8759號偵查卷第5 頁至第14頁、96年度偵字第4125號偵查卷第100 頁至第101 頁、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06 頁至第114 頁、第27頁至第32頁、第106 頁至第114 頁、96年度偵字第4126號偵查卷第32頁至第49頁、第61頁至第91頁、第50頁至第51頁、第52頁至第60頁、第92頁至第93頁、本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第44頁、第45頁至第68頁、第75頁至第89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行,均堪認定。
三、本案相關法律之比較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㈠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法定刑之種類雖未變動,惟罰金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 元,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折算為新臺幣3 元,而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就罰金刑規定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現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廢止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僅得加重其刑,但依現行刑法規定,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廢止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自係較為有利。
㈢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行為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者,應從一重罪處斷,修法後將該部分規定刪除,則分別數行為縱有牽連關係,仍應各別論罪後併合處罰,自較原刑法以牽連犯從一重處斷為重,是以廢止前刑法有關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結果,最高得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一日,比較結果,自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此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於量刑後始應決定之事項,無與量刑前所應適用之法律一併綜合比較,併此敘明。
)㈤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則規定,不得逾30年,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㈥綜上,經整體比較結果,仍應以適用修正前刑法較為有利於被告,則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即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㈠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持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信用卡,於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時間、地點,冒名刷卡購物,而在購物消費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偽造甲○○之英文署名,持以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行使,以向各該特約商店人員詐取商品財物,以及在荷商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上偽造「甲○○」署名後,持以向荷商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與貸款,經荷商荷蘭銀行核准信用卡並核撥貸款,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冒名行使信用卡繳納電信費用以及保險費用,而在一式二聯之簽帳單上,偽造甲○○之英文署名,持以向各該電信公司與保險公司人員行使,以獲得免於財產上支出之利益,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容有未合,惟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用而冒用甲○○刷卡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被告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持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7 至編號9 所示之信用卡與現金卡,置入金融機構設置之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㈢被告在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簽帳單上偽簽「HUNG YA PIN」署名,以及在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上偽簽「甲○○」署名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再持該已偽簽「HUNG YA PIN 」署名之簽帳單,先後向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特約商店、電信公司、保險公司人員而行使,以及持已偽簽「甲○○」署名之申請表向荷商荷蘭銀行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上開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以及所犯向荷蘭銀行詐取貸款20萬元以及如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詐欺取財、附表七所示之詐欺得利、附表八所示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6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之行為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廢止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與連續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本院審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緩刑期滿,尚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素行非佳,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憑一己之力,以正當方法獲取所需財物,竟貪圖小利,冒用其胞妹「甲○○」名義向荷商荷蘭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利用其持有甲○○申請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與現金卡機會,冒用「甲○○」名義盜刷信用卡消費及預借現金,總計共獲得價值1,059,567 元(計算式=信用貸款部分20萬元+詐欺取財部分即附表二至六部分合計共151,676 元+詐欺得利部分即附表七所示107,981元+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部分即附表八所示60萬元)之不法利益,除造成甲○○無端遭銀行催討之困擾外,更危害信用卡與現金卡之交易安全,行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罪,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盜刷金額,以及除由甲○○自行償還永豐銀行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款項外,迄今仍未賠償附表一所示之銀行等一切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諭知有期徒刑6月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且均依同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在荷商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上所偽造「甲○○」之署名2 枚,因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至於荷商荷蘭銀行信用卡申請表與「禮享金」簡易申請表,既經被告交付予荷商荷蘭銀行,憑以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而屬荷商荷蘭銀行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依法自不得併予宣告沒收。
又荷商荷蘭銀行核發予被告之信用卡,以及被告於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地點,為盜刷消費所偽造之簽帳單,其中交由特約商店保留之簽帳單,已逾保存期限而銷燬,另由被告持有之簽帳單,則均經被告扔棄而不存在,此據被告自承在卷,並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代理人楊文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林建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人鐘婉菁陳述在卷,復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2 月9 日刑事陳報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9年2 月23日刑事陳報狀、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3 月3 日刑事陳報狀各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14號卷第37頁、第45頁、第75頁),從而,均無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移送併辦部分:㈠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1434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曾於93年9 月13日冒用張靜英名義向屏東縣申請登記隴昇通訊企業社,足以生損害於張靜英及營利事業管理之正確性;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3年11月17日偽造陳秀雯名義之申請書3 張,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門號,藉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詐取傭金,足以生損害於陳秀雯、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另以98年度偵字第643 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曾於93年11月17日偽造謝佳霖、鄭岱育、黃金益、邱彥傑、謝允翔等5 人名義之申請書,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藉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詐取傭金,足以生損害於謝佳霖、鄭岱育、黃金益、邱彥傑、謝允翔等5 人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㈢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起訴被告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時間,為94年10月間起至95年5 月間止,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所指之犯罪時間93年9 月13日、93年11月17 日 ,相隔約1 年之久,尚難認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
此外,移送併辦所指被告冒用他人名義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以及冒名申請行動電話,藉以詐取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傭金,其犯罪手段,與本件係冒名申請貸款以及冒名盜刷信用卡而涉及偽造文書情形,顯有差異,從而,移送併辦所指之犯罪行為,應非本件被告概括犯意之範圍,而與本案不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自宜退回檢察官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牽連犯),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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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 卡 銀 行 │ 卡 號 │
├─┼────────────┼───────────┤
│1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3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6 │法商佳信銀行(聯邦商業銀│0000-0000-0000-0000 │
│ │行已於95年4 月間受讓法商│ │
│ │佳信銀行之信用卡債權) │ │
├─┼────────────┼───────────┤
│7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8 │萬通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帳號:00000-000000-0) │
└─┴────────────────────────┘
附表二:聯邦商業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消 費 金 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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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0月26│南誠實業(股)│ 2,014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武慶廠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2 │94年10月26│台亞石油股份有│ 9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中安站│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3 │94年11月2 │震旦通訊-鳳山 │ 98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五甲店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4 │94年11月5 │華豐加油站股份│ 9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有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5 │94年11月11│台亞石油股份有│ 68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6 │94年11月13│爭鮮迴轉壽司瑞│ 54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隆店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7 │94年11月16│依特國際有限公│ 399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8 │94年11月16│台亞石油股份有│ 8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合 計 │ 7,273元 │偽造之「甲○○」英文名│
│ │ │義即「HUNG YA PIN 」署│
│ │ │名,因簽帳單均已滅失不│
│ │ │存在,而無庸宣告沒收。│
└────────┴──────────────┴───────────┘
附表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消 費 金 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
│ 1 │94年11月24│T-UP加油站 │ 91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2 │94年12月1 │思麗伯爵薰香精│ 4,0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品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3 │94年12月1 │童足之屋 │ 3,432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4 │94年12月1 │佶妮坊童裝 │ 2,149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5 │94年12月3 │台亞石油股份有│ 94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6 │94年12月5 │中購媒體科技 │ 1,26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7 │94年12月7 │佶妮坊童裝 │ 709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8 │94年12月14│大樂(股)公司│ 3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光華分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9 │94年12月14│大樂(股)公司│ 5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光華分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0 │94年12月14│大樂(股)公司│ 808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光華分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1 │94年12月15│台亞石油股份有│ 826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2 │94年12月18│大樂(股)公司│ 437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光華分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3 │94年12月18│大樂(股)公司│ 3,0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光華分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4 │94年12月19│台亞石油股份有│ 98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5 │94年12月21│震旦通訊-潮州 │ 1,99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建基店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6 │94年12月23│華豐加油站股份│ 96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有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合 計 │23,251元 │偽造之「甲○○」英文名│
│ │ │義即「HUNG YA PIN 」署│
│ │ │名,因簽帳單均已滅失不│
│ │ │存在,而無庸宣告沒收。│
└────────┴──────────────┴───────────┘
附表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消 費 金 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
│ 1 │94年12月7 │香港商捷時海外│ 2,179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貿易有限公司臺│ │二聯(均已│PIN │
│ │ │灣分公司 │ │滅失) │ │
├──┼─────┼───────┼──────┼─────┼─────┤
│ 2 │94年12月30│T-UP加油站 │ 9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3 │94年12月31│T-UP加油站 │ 92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4 │95年1 月4 │旭濃實業股份有│ 9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5 │95年1 月5 │旭濃實業股份有│ 86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6 │95年1 月9 │千越加油站-潮 │ 94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一店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7 │95年1 月12│福懋林邊加油站│ 734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8 │95年1 月15│台亞石油股份有│ 925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9 │95年1 月17│台糖油品事業部│ 9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大發加油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0 │95年3 月30│台亞石油股份有│ 1,606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1 │95年4 月4 │旭濃實業股份有│ 1,11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2 │95年4 月5 │香港商捷達環球│ 998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貿易有限公司台│ │二聯(均已│PIN │
│ │ │灣分公司 │ │滅失) │ │
├──┼─────┼───────┼──────┼─────┼─────┤
│13 │95年4 月7 │台亞石油股份有│ 1,3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4 │95年4 月12│千越加油站-潮 │ 1,62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二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5 │95年4 月18│旭濃實業股份有│ 1,6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6 │95年4 月19│東森得易購 3 │ 8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7 │95年4 月19│爭鮮迴轉壽司瑞│ 54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隆店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8 │95年4 月19│優美秀皮件店 │ 1,1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9 │95年4 月19│優美秀皮件店 │ 1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0 │95年4 月24│ViVa TV-中購媒│ 3,6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體科技股份有限│ │二聯(均已│PIN │
│ │ │公司 │ │滅失) │ │
├──┼─────┼───────┼──────┼─────┼─────┤
│21 │95年4 月25│旭濃實業股份有│ 1,77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2 │95年4 月28│優加力-華豐站 │ 1,6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3 │95年5 月4 │台亞石油股份有│ 1,593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林邊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4 │95年5 月7 │台亞石油股份有│ 1,554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5 │95年5 月10│旭濃實業股份有│ 1,42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6 │95年5 月15│台亞石油股份有│ 1,726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7 │95年5 月18│順益汽車股份有│13,0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潮州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8 │95年5 月19│東森得易購 3 │ 8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29 │95年5 月20│台亞石油股份有│ 1,631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麟洛交 │ │二聯(均已│PIN │
│ │ │流道站 │ │滅失) │ │
├──┼─────┼───────┼──────┼─────┼─────┤
│30 │95年5 月24│台亞石油股份有│ 1,517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合 計 │50,533元 │偽造之「甲○○」英文名│
│ │ │義即「HUNG YA PIN 」署│
│ │ │名,因簽帳單均已滅失不│
│ │ │存在,而無庸宣告沒收。│
└────────┴──────────────┴───────────┘
附表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消 費 金 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
│ 1 │95年1 月27│台亞石油股份有│ 9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中安站│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2 │95年1 月27│麗嬰房(股) │ 9,729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3 │95年1 月30│享通運動廣場- │ 1,98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文化店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4 │95年2 月1 │台亞石油股份有│ 85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5 │95年2 月7 │倍葳實業有限公│ 79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6 │95年2 月10│福懋林邊站 │ 8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7 │95年2 月11│曾記𫃎糬股份有│ 1,24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8 │95年2 月15│台亞石油股份有│ 9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中安站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9 │95年2 月19│優加力-華豐站 │ 93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0 │95年2 月24│旭濃實業股份有│ 1,0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限公司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11 │95年2 月24│京城休閒生活館│ 79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合 計 │19,989元 │偽造之「甲○○」英文名│
│ │ │義即「HUNG YA PIN 」署│
│ │ │名,因簽帳單均已滅失不│
│ │ │存在,而無庸宣告沒收。│
└────────┴──────────────┴───────────┘
附表六:法商佳信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編號│ 日 期 │ 地 點 │消 費 金 額│偽造之文書│偽造之署名│
├──┼─────┼───────┼──────┼─────┼─────┤
│ 1 │95年4 月6 │家樂福鼎山店 │21,98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2 │95年4 月11│家樂福鼎山店 │14,20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3 │95年4 月22│家樂福鼎山店 │14,360元 │簽帳單一式│HUNG YA │
│ │日 │ │ │二聯(均已│PIN │
│ │ │ │ │滅失) │ │
├──┴─────┼───────┴──────┼─────┴─────┤
│ 合 計 │50,540元 │偽造之「甲○○」英文名│
│ │ │義即「HUNG YA PIN 」署│
│ │ │名,因簽帳單均已滅失不│
│ │ │存在,而無庸宣告沒收。│
└────────┴──────────────┴───────────┘
附表七:(詐欺得利)
┌──┬──────┬───────┬────┬───────┬──────────┐
│編號│ 日 期 │ 消 費 內 容 │消費金額│偽造之文書 │ 備 註 │
├──┼──────┼───────┼────┼───────┼──────────┤
│ 1 │94年12月19日│和信電訊 │ 1,0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2 │94年12月20日│和信電訊 │ 9,5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3 │94年12月26日│亞太行動寬頻電│ 5,696元│一式二聯之簽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訊(股)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4 │95年1 月16日│和信電訊 │ 7,9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5 │95年1 月28日│和信電訊 │10,1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6 │95年2 月23日│泰安產物保險股│ 6,0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份有限公司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7 │95年2 月27日│亞太行動寬頻電│10,457元│一式二聯之簽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
│ │ │信股份有限公司│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鳳山中山店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8 │95年2 月27日│和信電訊 │ 8,5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9 │95年3 月2 日│泰安產物保險股│ 2,957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份有限公司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10 │95年3 月15日│友聯產物保險股│11,936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份有限公司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11 │95年3 月15日│友聯產物保險股│ 1,918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份有限公司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12 │95年4 月14日│亞太行動寬頻電│ 1,886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13 │95年4 月15日│和信電訊 │ 8,0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
│ │ │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14 │95年4 月15日│和信電訊 │17,0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單各偽造「HUNG│卡號:0000-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4107) │
│ │ │ │ │1 枚,共2 枚 │ │
├──┼──────┼───────┼────┼───────┼──────────┤
│15 │95年4 月17日│中央產物保險股│ 3,500元│一式二聯之簽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
│ │ │份有限公司 │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16 │95年5 月20日│和信電訊股份有│ 1,631元│一式二聯之簽帳│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
│ │ │限公司屏東民生│ │單各偽造「HUNG│卡(卡號:0000-0000-│
│ │ │ │ │YA PI 」署名各│0000-0000) │
│ │ │ │ │1 枚,共2 枚 │ │
├──┴──────┼───────┴────┼───────┴──────────┤
│ 合 計 │107,981元 │偽造之「HUNG YA PIN 」署名,因簽帳單│
│ │ │因簽帳單均已滅失而不存在,無庸宣告沒│
│ │ │收。 │
└─────────┴────────────┴──────────────────┘
附表八:(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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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 地 點 │預 借 金 額│ 預借現金之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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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1月29日│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行永吉分行 │ │號:0000-0000-0000-410│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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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11月30日│ATM- 前鎮分行 │11,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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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11月30日│ATM- 前鎮分行 │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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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11月30日│ATM- 前鎮分行 │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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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4年11月30日│ATM- 前鎮分行 │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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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4年11月30日│ATM- 前鎮分行 │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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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4年12月4 日│玉山銀行前鎮分│10,000元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行 │ │號:0000-0000-0000-410│
│ │ │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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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4年12月1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10,000元 │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
│ │ │行永吉分行 │ │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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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4年12月10日│中國信託商業銀│20,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 │行永吉分行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5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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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4年12月30日│國泰世華銀行 │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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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4年12月30日│國泰世華銀行高│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鳳分行 │ │號:0000- 0000- 0000-0│
│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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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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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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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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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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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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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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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ATM預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借現金 │ │號:0000- 0000- 0000-0│
│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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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5年1 月12日│中華郵政ATM預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借現金 │ │號:0000- 0000- 0000-0│
│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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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5年1 月13日│中信銀ATM統一 │19,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桂陽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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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5年1 月13日│中國信託ATM預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借現金 │ │號:0000- 0000- 0000-0│
│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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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5年1 月13日│中國信託ATM預 │20,000元 │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借現金 │ │號:0000- 0000- 0000-0│
│ │ │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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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5年1 月14日│中華郵政股份有│15,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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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5年1 月14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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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5年1 月14日│中華郵政股份有│20,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限公司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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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5年2 月11日│中國信託商業銀│ 3,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 │ │行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7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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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5年3 月2 日│中信ATM統一桂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陽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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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5年3 月24日│中信ATM統一林 │1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邊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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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5年4 月11日│自動轉 │30,000元 │萬通商業銀行現金卡(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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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5年4 月11日│自動轉 │2,0000元 │萬通商業銀行現金卡(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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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5年4 月11日│自動轉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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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95年4 月11日│自動轉 │3,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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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95年4 月28日│中信銀ATM-桂陽│ 8,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卡號:0000-0000-0000│
│ │ │ │ │-8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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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6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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