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附民,82,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高雄市左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11 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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