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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 月24日下午16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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