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富勇律師
被 告 甲○ ○○○ ○○○○
25歲(民國73年5月1日生)
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29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