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簡上附民,8,2010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刑事程序為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9號案件,該案件已於民國99年2 月24日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辯論終結,並定於99年3 月10日宣判,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經原告於99年3 月4 日始行提出於本院,有該起訴狀上所載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查,揆諸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提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