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8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聲請意旨略以:想回家看父母,請求具保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自98年4 月至7 月間有多次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 月2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而被告所涉上開犯嫌,業據被告之供述,及卷附相關物證、書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從而,本件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