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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3 月18日下午3 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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