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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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