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附民,109,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王俊彥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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