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附民,91,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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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503號刑事判決被告甲○○、乙○○均無罪。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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