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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9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為免訴判決(99年度訴緝字第31號)在案,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林勳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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