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9號
原 告 賴富英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陳建文
李昌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