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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55370號
債 權 人 王伯群
債 權 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惠璇( 原名: 李秋蘭) 、林瑋鋐( 原名: 林春生、林金協) 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支付命令聲請狀聲請年息百分之六之理由。
二、提出債務人李惠璇( 原名: 李秋蘭) 、林瑋鋐( 原名: 林春生、林金協)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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