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促,57771,201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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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1號
債 權 人 福鎮雙星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祥英
債 務 人 蔡瓊雪
債 務 人 張簡榮坤
債 務 人 張儷蓉
債 務 人 林秋金

一、㈠債務人蔡瓊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張簡榮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張儷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林秋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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