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促,57777,2012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777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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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王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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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彩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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