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868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
法定代理人 梁溫慶
債 務 人 高簡阿說
債 務 人 高武生
債 務 人 高棉琇
債 務 人 高合祝
債 務 人 高漢志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天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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