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旻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世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文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附表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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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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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 │ 139437 │ 3.08% │ 1078 │ 1288 │ 1499 │
├────────┼────┼────┼────┼────┼────┤
│高雄市農會 │ 564028 │12.48% │ 4368 │ 5221 │ 6074 │
├────────┼────┼────┼────┼────┼────┤
│聯邦商業銀行 │ 112410 │ 2.49% │ 872 │ 1042 │ 1212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69976 │ 1.55% │ 542 │ 648 │ 754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0000000 │39.7% │ 13895 │ 16608 │ 19320 │
│公司 │ │ │ │ │ │
├────────┼────┼────┼────┼────┼────┤
│陳文良 │ 40000 │ 0.88% │ 308 │ 368 │ 428 │
├────────┼────┼────┼────┼────┼────┤
│張世福 │0000000 │39.82% │ 13937 │ 16658 │ 19379 │
├────────┼────┼────┼────┼────┼────┤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 35000 │ 41833 │ 48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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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成數│約68.6%(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101年10月開始履行設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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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第一階段: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03年6月(約21期) │ │
│ │2.第二階段:103年7月至104年11月(約17期) │ │
│ │3.第三階段:104年12月至合計滿72期為止(約34期) │ │
│ │ (以上均為每月5日給付) │
│ │★債權人於101年5月23日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以後仍因扣薪強制│
│ │ 執行程序而有受償之金額,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作為履行更生│
│ │ 方案之給付而抵充應繳納金額,附此敘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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