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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潘昆男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4 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消費活動僅限於維持生活所必須,不得有奢侈浪費之行為。
除工作或緊急必要,不得搭乘高鐵、航空機或計程車。
(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出國旅遊、遊學或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
(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等之行為。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0號裁定自100 年9 月23日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
又聲請人無婚姻關係(94年離婚),現為卡車駕駛,其97、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申報所得各為389,813 元、360,000 元、360,000 元,3 年平均每月所得約為30,828元,並切結100 年度迄今每月收入約30,000 元,堪認其有固定收入,另有廢棄未辦註銷登記之車輛乙台(80年出廠)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查及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勞工保險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切結書、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月為 1期,第1至36 期每期清償9,507 元、第37至60期每期清償12,923元、第61至72期每期清償16,340元,分6 年共72期清償,清償總額計848,484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5.80%(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2 位),高於依清算程序得清償之總額。
本院參酌債務人育未成年子女3 名(各為84年、86年、91年出生),每月支出扶養費用以受扶養人每人每月扶養費用6,833 元(依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82,000元計算),是聲請人與前配偶分擔後,第1 至第36期支出扶養費用為10,249元,第37至第60期支出扶養費用為6,833 元,第61至第72期支出扶養費用為3,416 元。
則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30,000元,扣除各階端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及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聲請人居屏東縣,參酌內政部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公告之101 年度臺灣省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基準),各階段每月各僅餘9,507 元、12,923元及16,340元得用於債務之清償。
四、末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賦予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
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其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生存權,並促其盡最大能力履行義務後,永續地回覆信用。
是更生方案是否公平妥適,非以清償總額與債權總額比例之高低為準繩,而以債務人未來是否撙節為度,緊縮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將剩餘收入全數用以償還債務、盡力清償為斷,倘以過高清償成數為據,致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寅吃卯糧,債務人終將無力負荷,喪失其還債意願,則債權人可得受償金額必定大幅降低,未蒙其利反受其害,且悖離本條例之立法宗旨。
五、綜上說明,本件聲請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必要費用之剩餘全數用於債務之清償,足認其已盡力清償,盡更生最大誠意(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參照),衡諸其清償能力與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主張應就聲請人子女依序成年提高清償數額,此更生方案亦已分階段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殷鑑不遠,應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及習慣,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6 年,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分3 階段:第1 至36期每期清償9,507 元;
第37至60期每期清償12,923元;
第61至72期每期清償16,34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848,484 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5.80%(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由聲請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月起,於每月15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
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
│債 權 人 名 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 │
│ │(新台幣/ │(依債權表│(新台幣/ │(新台幣/ │
│ │元) │記載) │元) │元) │
│ │ │ ├─────┴─────┤
│ │ │ │分3 階段,各為: │
│ │ │ │⑴第1 至36期(36期);│
│ │ │ │⑵第37至60期(24期);│
│ │ │ │⑶第61至72期(12期)。│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991,152 │ 92.96% │⑴ 8,838 │⑴318,1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⑵12,013 │⑵288,312 │
│ │ │ │⑶15,190 │⑶182,280 │
│ │ │ │ │合計: │
│ │ │ │ │788,760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2,364 │ 0.23% │⑴ 22 │⑴ 792 │
│股份有限公司 │ │ │⑵ 30 │⑵ 720 │
│ │ │ │⑶ 38 │⑶ 456 │
│ │ │ │ │合計: │
│ │ │ │ │ 1,968 │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 365,569│ 6.81% │⑴ 647 │⑴ 23,292 │
│公司 │ │ │⑵ 880 │⑵ 21,120 │
│ │ │ │⑶ 1,112 │⑶ 13,344 │
│ │ │ │ │合計: │
│ │ │ │ │ 57,756 │
├────────┼─────┼─────┼─────┼─────┤
│加 總 │5,369,085 │100.00% │⑴ 9,507 │848,484 │
│ │ │ │⑵12.923 │ │
│ │ │ │⑶16,340 │ │
├────────┼─────┴─────┴─────┴─────┤
│ 清 償 成 數 │ 15.80% │
│ │ (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二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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