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執消債清,117,20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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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國洲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呂耀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17號裁定於民國100(下同)年12月5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合先敘明。

㈡次查,債務人名下財產調查結果如下:1.債務人名下雖有新光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惟經本院函查新光金控公司之結果,目前無持股可供扣押。

2.債務人名下有1991年份之日用小客車一部,惟年份已久,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變價。

3.另查,債務人配偶黃佳宣名下固有位於岡山鎮○○○段之不動產,該不動產經本院函請抵押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該擔保品現值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而其上抵押債權尚有0000000元,且經本院函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結果,其配偶除前開抵押債權外,尚積欠債務691667元,已無積極財產,無選任管理人代位起訴請求之實益。

以上等情,業據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配偶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聲請人個人及配偶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不動產謄本、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3日函、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1年4月9日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1年8月16日陳報狀函等在卷可證。

本件聲請人現有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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