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執消債清,35,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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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債 務 人 許家錤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權 人 張簡月玲
債 權 人 宋王招治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許家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自民國100年4月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查債務人無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債務人於95年間即與前配偶離異,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堪認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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