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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861號
抗 告 人 林顯峻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度司拍字第八六一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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