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拍,901,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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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陳吳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86年11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陳高昌、相對人陳吳草向案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6年11月6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5日止,㈡相對人於民國87年9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陳高昌、相對人陳吳草向案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二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7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9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嗣該上開債權與抵押權因法人合併關係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案外人陳高昌於民國90年12月28日邀同相對人陳吳草為連帶保證人向案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二信用合作社借用2,000,000 元②案外人陳高昌於民國89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案外人陳高昌自民國①100年7月5日②90年12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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