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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司票字第3964號
聲 請 人 沈尾
相 對 人 董惠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惠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訴之聲明漏寫「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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