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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勝德
黃玉鳳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宗平
法定代理人 林晉司
林妦玟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陳勝德(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玉鳳(女,西元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號,居留證統一證號:SD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共同收養林宗平(男,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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