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司養聲,368,2012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高志遠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丁文宏
關 係 人 楊幸叡
胡勇仁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高志遠(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收養丁文宏(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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