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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曾秀梅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榮文
關 係 人 陳政仁
王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曾秀梅(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收養陳榮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ㄧ00000000號)為養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于莙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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