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家救,198,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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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黃于庭
相 對 人 羅誠孝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影本2件、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民事起訴狀、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清單、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等以為釋明。

經查,聲請人確因疾病喪失謀生能力,目前僅能依賴政府之身心障礙津貼維生,自堪認聲請人經濟上確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

又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訴訟扶助,而經該分會准許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各1件附卷可參。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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