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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林志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良賢、林瑛瑛間分配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15號第一審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8,882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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