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姚麗蓉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被 告 陳雄治
訴訟代理人 陳奎鴒
上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2 月22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尚應調查下列事證:
一、向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函調:㈠鳳山區○○段43-1地號及同段72建號之房地,其歷年異動索引資料。
㈡上開房地於民國94年3 月25日之買賣登記(所有權人陳雄治),及於同年月28日所為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全部登記資料。
二、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請提出債務人陳雄治以上開房地辦理抵押貸款之借貸全部資料,另陳雄治辦理抵押借款後歷次繳付之貸款本息其逐筆支付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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