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728號
原 告 唐嘉鴻
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
被 告 君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聰
被 告 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樓
訴訟代理人 陳忠正
原告與上列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0 年1 月9 日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6,4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裁判費12,385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1,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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