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7號
原 告 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德生
陳慧敏律師
被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渝萱
訴訟代理人 洪國展原名洪.
李佳冠律師
被 告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訴訟代理人 林輝良
劉其泰
李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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