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建,98,2012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8號
上 訴 人 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被 上訴人 東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木順
被 上訴人 王秀菊即真好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78,33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023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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