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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2號
原 告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林興強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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