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4號
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益民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 TAINERR L.
法定代理人 WONG KONG.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