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2號
原 告 United Ex.
名稱:聯合集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erry Tse.
被 告 香港商聯合集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UNITED EXPRESS H.
BRANCH)
法定代理人 劉曉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王國傑律師
被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參 加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人剛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一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