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 訴 人 國元波之林(馬來西亞)有限公司
KUO YUAN PORCELAIN(MALAYSIA)SDN. BHD.
法定代理人 陳述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00,000 元,折合新台幣為24,037,600元(800,000×30.047=24,037,6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5,3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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