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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翔韻開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柏豪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上訴人 許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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