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簡上,452,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曾土成
被 上訴人 宋碧芳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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