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0,訴,1025,2012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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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陳蕭清美
陳玉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訴字第10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045,300 元(即上訴人主張應分配之金額,與原分配表分配金額之差額),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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