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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宗晏
兼法定代理 蕭仁狄
人
楊玉梅
上訴人與0000-0000 、00000000A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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